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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5-27 09:42

为大力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近日,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联合出台《连云港市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企业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对象、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对象、企业统计调查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采集与认定、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与修复、联合奖惩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信息采集、企业信用认定与标准、认定公示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针对统计调查企业及从业人员共出台43条措施,将企业统计调查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四种情形,把相关从业人员行为分为“统计守信行为”、“统计警示行为”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并建立信用披露机制。

《办法》要求,统计调查部门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失信的主体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告知主体对其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连云港调查队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连云港调查队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

此外,我市将企业、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调查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将相关失信记录推送“信用连云港”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黑名单”通过连云港市联合奖惩系统推送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