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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我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发改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9-11 11:50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10〕15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连云港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信息产业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
(三)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有关职责,原市投资促进局的经济协作职责,原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的职责。
(四)加强社会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五)加强沿海开发和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拟订我市沿海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协调沿海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八)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市市际间合作与发展、参与东中西部合作及对口支援工作。
(九)加强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
(十)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以外,将有关经济管理职能下放至县区。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和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发展。
(四)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负责拟订全市沿海开发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及评估,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实施沿海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沿海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市沿海开发目标考核。负责组织争取国家、省沿海开发重大项目布点和政策、资金的扶持。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促进沿海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开发。
(六)负责能源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我市能源发展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布局、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能源战略布局,推动结构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研究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省拟订和实施石油储备、油气管网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气投资项目。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九)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审查和转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十)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十一)牵头负责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镇(市)化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流域治理,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我市接轨上海和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初审转报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四)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十五)统筹协调市际间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市际间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中西部合作和市际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
(十七)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拟定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重大项目开发意见。提出全市重大项目开发导向性意见,负责经济建设重大项目的开发、储备和争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项目开发目标考核。协调、指导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二十)负责协调田湾核电站项目建设中与地方有关的问题;研究提出利用核电项目发展地方经济的意见和措施。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机要、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工作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电子政务;组织办理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负责委机关行政后勤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和财务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指导检查县、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区域经济处、“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办公室)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等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有关免税工作。
组织拟订区域发展、县域经济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拟订促进海洋事业、海洋经济发展的规划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流域治理,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取水等计划;负责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和协调我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法规处、政策研究室、财政金融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总量平衡,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分析国家和省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出我市贯彻落实建议;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本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参与制订全市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动员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统筹协调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牵头推进全市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全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初审转报工作;指导、监督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监督企业(公司)债券融资活动;参与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环保、交通邮政、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政策,统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交通、邮政、水利、环保、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计划协调平衡;编制、申报和下达中央及省财政性投资计划;负责审批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政权建设类和城建环保、基础产业类、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以及相应的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安排;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牵头拟订重大基础产业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和邮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计划;组织编制全市铁路、民航、轨道交通等方面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衔接平衡有关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审批和审核转报政府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核准和审核转报企业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
(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及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的初审和转报;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组织拟订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连云港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六)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相关政策建议。审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农业、林业、水利、滩涂、海洋渔业、气象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参与编制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及其项目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承担沿海滩涂资源规划管理。
(七)高技术产业处(工业处)
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统筹科技及信息化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研制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工程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负责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审核转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推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
综合分析、协调工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有关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规划战略产业、支柱产业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审核转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审核境外工业投资项目;负责拟订全市年度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计划;研究和制定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牵头负责工业方面中央、省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服务业处(经济贸易处、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比重的提高;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有关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和审核转报,负责安排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指导和组织服务业人才培训,推进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指导服务业各行业协会发展。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承担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流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
(九)能源处
在省能源局的工作指导下,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新能源、抽水蓄能、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火电(含热电联产)、核电、天然气发电、煤炭清洁利用发电、电网发展,以及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炼油(含生物制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电力体制、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能源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审核和转报由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或国务院审批、核准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衔接平衡能源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方面的对外合作。
(十)经济协作处(对口支援处)
研究提出开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的思路和建议,牵头组织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负责我市参与东中西部地区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与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市际间经济合作、市级异地商会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我市在外市设立办事机构审核、备案手续等有关工作。牵头组织省支持苏北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南北挂钩合作工作,牵头组织南北挂钩产业转移、项目合作、园区共建等工作;承担我市对口支援其它地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苏北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全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建设项目;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及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及交流合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社会事业改革处、就业与收入分配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各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负责核准、审核、备案或转报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建设项目;负责编报、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研究社会事业领域改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推进各项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和各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论证审核批准改革方案;组织制定和完善社会事业各领域改革的配套政策及行政措施;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市目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指导并审核各部门责任目标和各县、区发展目标,组织和实施市级目标的一级分解、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协调服务与考核评比;拟定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和年度目标管理奖惩方案。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十四)经济体制改革处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负责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制订、推进及考核,研究并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重点改革工作;承担企业改革工作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组织实施企业战略性重组;研究推进完善市场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组织制订要素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展;开展经济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工作。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及省关于重大项目导向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重大项目开发导向意见;负责我市经济建设重大项目的开发、前期准备和争取、促进工作;收集、分析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信息;负责提出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督查、考核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0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l名,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主任)7名;另核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三)关于资源节约、节能、循环经济管理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政策。
(四)关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运行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搞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与调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运输体系计划,并搞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五)市财政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审计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入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概算的审批;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前置性审批和预算审批;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相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保持原机构级别、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