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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沿海开发税收优惠“18条”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发改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9-11 11:50

近日,省国税局结合我省沿海开发实际,通过对现有政策的集成、叠加和细化,制定出台了包括18条内容的《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明确:若企业到我省沿海从事港口码头、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项目投资,将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那年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其中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购机器、机械和运输工具等设备增值税可予以抵扣。如企业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还鼓励在我省沿海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对在沿海地区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如风力发电企业,其交纳的增值税税后可返还5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软件增值税税负超3%部分全额返还;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沿海地区从事农、林、牧、渔业,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一定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我省还将促进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和发展。沿海地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依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而且,凡本省高新技术企业来沿海地区投资兴办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迁移至沿海地区,在有效期限内,不需要重新申请,可直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有效期满后,企业迁移前后经营期连续计算,可直接再次申请。

税收优惠政策还在创业投资、节能减排、出口退税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沿海地区投资经营提供了多方位税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