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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14 00:00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价格。

(二)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

(三)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

(四)提高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指导价格为基础,副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20%,主任医师上浮可不超过40%

(五)降低部分检查、检验项目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取消或暂停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

(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八)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为20/次,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为15/次,收取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后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九)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方便门诊费项目,方便门诊费按不超过2/次收取或免费。

以上调整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含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或幅度详见附表;手术、麻醉、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尾数处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5283)执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尾数取整按四舍五入保留到,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实施范围

全市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实施时间及要求

三县和赣榆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在保持地区间价格基本平衡基础上,核定和调整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明确实施时间,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计、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在协调配套措施、认真研判形势并确保积极稳妥的基础上,明确实施时间并报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医改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县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统筹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应对方案。做好价格、医保报销比例、财政投入等政策的统筹平衡,以及医保支付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

(二)加强价格监管。市县(区)价格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履行价格决策程序。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注重宣传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把握宣传方式和宣传效果,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各界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合理预期,全面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价格改革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意义,提高社会接受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形成炒作的热点。

附件:1.完善、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表

3.取消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表

5.检验基本组合规范表

6.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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