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备案
首页 商品房备案

关于转发《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信息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25 21:56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市司法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7〕37号)转发给你们,今后我市涉及售房摇号公证收费事项,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5日

省物价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售房摇号公证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价费〔2017〕1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3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已会同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4号),自发文之日执行。

通知明确抽签等现场监督公证收费实行计件加计时的计费方式。你市售房摇号公证应属证明法律行为中的第(五)类第8项收费事项,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7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