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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法院、检察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复制)工本费问题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07 00:00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法院、检察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复制)工本费问题请示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法院、检察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复制)工本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827

省物价局关于法院、检察院收取案件信息

复印(制)工本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盐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继续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等问题的请示》(盐市价〔20175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23号)规定,我省自201741日起已取消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同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17610日)也相应删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包括法院、检察院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

据此,再次重申全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自201741日起,已不得再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和“刑事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对于201741日后,人民法院、检察院仍然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的,你局应督促纠正,足额清退。

江苏省物价局

2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