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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8-08 00:00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88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和《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辖区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的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5A级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实施。

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依据定价目录分别由所辖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县区制定、调整4A级景区门票价格前,应当加强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并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第八条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按照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实行分类定价。

(一)保护性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景区,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门票价格。

(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根据《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规定需要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具体价格水平以及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景区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确有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第十二条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促销价,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

第十三条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降低旅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暂停时间较长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应当实行以下价格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二)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门票实行半票。

(三)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五)鼓励各地及景区在上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及标准。

(六)鼓励各景区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景区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还应当分别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上述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醒目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由旅游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依法自主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坚持诚信经营,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细则规定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服务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文明旅游,诚信消费,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连云港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连云港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连价规〔2015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