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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相关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3-20 00:00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住建(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连价服201794)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 “一价清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公示的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备案均价,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不得高于在价格部门备案的标准,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商品房经营者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如给予购房者销售折扣,必须以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基础。

二、认真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除房款外,商品房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

三、切实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对外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以附赠不合规的花园、绿地、阁楼等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商品房经营者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定购房合同时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均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四、严禁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新建商品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新建商品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只售不租。

五、着力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各级价格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商品房经营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定处理。其中涉及违反商品房预(销)售等相关规定的,根据联合惩戒原则,移交各级住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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