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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1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05 10:01

市发改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暂行)

序号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 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2016年第四十八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第二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应每季度向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及验收情况。
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节能标准
3 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企业投资项目稽察 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6号)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12号)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情况;(三)被稽察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四)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40% 一般不超过2/年,对违法违规的项目按需增加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
3、项目建设规范性,项目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内容、标准、规模组织实施;
4、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资金到位和专项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的足额拨付情况,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
5、项目监管情况,“四制”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机构的履约和资质等情况;
6、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4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2010年第三十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 管道企业、县区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 管道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对管道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护、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管道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相关作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报备手续并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县区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尽责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