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24 13:09

各县发展改革委、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60号),现将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服务业重点项目。列入2016年或2017年度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

  (二)服务业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互联网平台经济、生活性服务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批发零售)等领域的服务业平台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三)服务业集聚区和示范物流园区培育。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载体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四)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等。

  (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实施试点任务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公共平台项目。

  (六)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2016年或2017年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列入2016年或2017年度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项目。

  (七)其他项目。列入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的省级服务业境内外人才培训项目和基地建设。省级服务业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省级服务业重大推介、宣传项目,以及其他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

  欠发达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符合申报范围的、使用1000万元以上(生活性服务业可放宽至300万)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非商业地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贴息补助。项目贷款应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之间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已拨付到位的1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项目补助。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已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健康养老法人企业自主投资且已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公益性服务平台项目,年撮合交易量在5亿元以上(生活性服务业可放宽至2亿元)的平台经济企业自主投资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平台项目,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围绕试点任务自主投资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运维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所有平台项目均要求是2015年后建成运营的,且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

  3、政策奖励。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和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2016年度、2017年度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省级物流示范园区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称号的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不得重复)。

  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报。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于2015年4月之前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第一条要求,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2、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和贷款方一致。

  3、除民生类项目外,其他项目需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有利于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增加地方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并对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其中市、县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优先。平台经济类项目需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

  5、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且前期未获得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贷款贴息(见附件1)

  1、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项目单位、财务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理由、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等进行阐述。其中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进展情况等。

  2、有权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土地、规划、环境评估等。

  4、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合同、资金拨付证明和结息单据(复印件由承贷银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5、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申报项目补助(见附件2)

  1、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项目单位、财务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项目的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

  2、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可证明平台运营情况的材料。

  3、使用自有房产的平台项目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办公用房的平台项目需提供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屋房产证。

  4、申报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证明文件;申报综合改革试点平台项目需由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三)其他共性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 2017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见附件4)。

  申报标准化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批准文件和项目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

  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填写附件3、4,并按申请报告格式装订成册一式2份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二)初审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原件等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开工建设和实际运营情况。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按行业(集聚区、重点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平台经济、健康养老、综改试点、品牌)进行分类汇总,填写附件4、5并签字盖章,联合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三)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复核,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复核一律不通过,不再补充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材料真实性开展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定时期各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专家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的项目进行评审,视资金额度择优支持。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4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李白云,曹健鹏;联系电话:85802400

财政厅涉企系统信息录入模板.xls

承诺书.xls

贷款贴息申请报告.docx

项目汇总表.xls

引导资金申请表.xls

资金补助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