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设施协调发展。近期,市发改委联合市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管理机制。
一、明确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形式
对依法施划设置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管理,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和不同路段实行差别定价。车辆类型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蓝牌照(含黑色、新能源,下同)、黄牌照(含新能源,下同)和摩托车(含蓝牌、黄牌)三种类型。道路停车泊位计时时段分为白天时段(8:00至20:00)和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8:00)。路段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及三类区3个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区域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三、明确市区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批复、备案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1〕1号)规定执行,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通知书,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备案。经营性停车场在开业、合并、分立、迁移、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以及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情况变更时,经营者应按要求到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政府指导价制定调整,由经营者、管理者依法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需提前向社会公示,同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四、其他优惠措施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应当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减半收费的优惠政策,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类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参加停车资源共享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免费向社会开放。如确有管理要求需适当收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鼓励实行前述相关免收车辆停放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