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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服务场所生活用电可享居民电价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8-13 10:38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关爱残疾人工作要求,2026年7月27日,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残疾人服务场所生活用电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残发〔2026〕17号),通过给予残疾人服务机构生活用电价格优惠,降低机构运营成本,支持其提升康复、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能力,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一、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康复、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机构附属办公、经营、租赁及对外盈利性服务等用电,不纳入优惠范围。

二、办理渠道。

1.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交申请,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县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经电网企业勘查属实后,于申请次月起执行。

2.免申即享:支持县级残联、民政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清单推送方式实现“免申即享”,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

三、动态调整。

对机构注销、搬迁、服务内容变更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优惠资格;电网企业发现用电情况明显变化的,可按规定调整并报备。

下一步,市县发改部门将会同残联、民政部门和电网企业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机构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协同做好机构信息比对、动态调整及异议认定等工作,推动政策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