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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372/2021-00077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1-03-15
文号: 连发改价格发〔2021〕87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关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3-15 19:19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发改局),市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物储备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精神要求,确保该项电价优惠政策有效推进、有力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开展广泛政策宣传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惠及广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二、做好现场审核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对辖区内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情况共同初审,仔细梳理辖区企业名单,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执行时间

本批次新增申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时间为2021年4月1日。对因执行时间产生的差额,由电网企业通过合理方式退补。

文件执行过程中新增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照上述程序申报,并以农产品初加工实际用电起算执行时间。

四、其他事项

如在初审过程中对电价执行情况有异议,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议定。执行中如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附件: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