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372/2021-00077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1-03-15 |
文号: | 连发改价格发〔2021〕87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发改局),市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物储备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精神要求,确保该项电价优惠政策有效推进、有力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开展广泛政策宣传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惠及广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二、做好现场审核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对辖区内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情况共同初审,仔细梳理辖区企业名单,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执行时间
本批次新增申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时间为2021年4月1日。对因执行时间产生的差额,由电网企业通过合理方式退补。
文件执行过程中新增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照上述程序申报,并以农产品初加工实际用电起算执行时间。
四、其他事项
如在初审过程中对电价执行情况有异议,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议定。执行中如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