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政策文件
首页 价格政策文件
索引号: 14252516/2013-00255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3-08-27
文号: 连价工字〔2010〕17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8-27 00:00

各县(区)物价(分)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划(分)局、供电公司,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规划局     连云港供电公司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连云港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苏电生〔2010〕1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新建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指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含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在内的所有项目。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居民电能计量装置至居民户内受电装置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江苏物价局《关于核定城镇居民客户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2]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部分公建设施属居民用电设施。

    第五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居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配置。

    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含)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12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为16千瓦。

    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

    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执行。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物价部门: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负责制定、公布和调整本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价格标准,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提供成本认证和监审服务,并对供电部门在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方面的价格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部门:接收新建居住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对新建居住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按法律规定,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即可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对新建居住区内电气安装工程(包括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等,不含表箱、电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并监督新建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本办法,做好公建设施的移交承接查验工作,并建立公建设施相关档案资料。

  规划部门职责:负责新建居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审核居住区规划总平面图;审批居住区外供电线路规划通道。

  供电部门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及建设(含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公示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加强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临时用电转为正式用电和违约用电行为的监督管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应全部移交给供电部门进行管理,并由供电部门履行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等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供电部门要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开放电力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市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社会招标确定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并确保新建居住区交付使用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用。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居住区规划总平面图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供电部门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供电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为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布。供电部门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施工临时用电、高可靠性用电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颁布实施的有关文件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制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方案并已书面答复项目建设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