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3-00279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3-08-27 |
文号: | 连价工字〔2010〕26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市区各燃气用户:
根据《连云港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连价工字[2010]259号)规定,现将市区目前正在执行的管道天然气价格标准进一步梳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生活(含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用管道天然气的到户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
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用户,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20元。
二、工商业用户管道天然气的到户销售基准价格为每立方米3.80元,允许上浮5%,具体由供用双方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汽车用管道天然气的销售基准价格为每立方米3.90元,暂不实施浮动管理。
四、2010年12月1日始,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标准一律以此文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