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3-00087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3-08-27 |
文号: | 连价工〔2011〕108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明确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费率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经成本监审及相关程序,同意市民爆器材专供站自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我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费率的通知》(连价工字[2010]19号)文件。 | ||
时效: |
关于明确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费率标准的通知
市民爆器材专供站:
你站《关于重新核定流通费率的请示》(连民爆发[2011]11号)收悉。经成本监审及相关程序后,同意你站自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我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费率的通知》(连价工字[2010]19号)文件。
你站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严格执行流通环节综合费率、进货运杂和配送服务标准,并按季向我局工价处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和各项标准执行情况。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