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1-00108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1-08-24 |
文号: | 连价工〔2011〕17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明确城市社区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社区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时效: |
关于明确城市社区服务设施
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物价局、区物价分局,市区内各社区居委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社区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1]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
二、城市社区服务设施,是指城区内以社会服务为目的,便利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满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由社区居委会开办的具有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和养老托幼等功能的公益性相关设施。具体包括:
1、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不包括街道办事处;
2、城市社区居委会所办,服务于社区居民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和健身室等;
3、城市社区居委会所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4、城市社区居委会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及时做好水电气暖价格的重新核定和变更工作。接此通知后,凡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向城市水电气暖供应单位提出要求重新核定和变更水电气暖价格的申请。水电气暖供应单位接到申请并经现场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燃气价格要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
四、目前市区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电价为0.5283元/千瓦时,管道天然气价格为2.40元/立方米,水价为2.76元/吨。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五、经申请并符合规定的城市社区服务设施2011年7月1日后使用且尚未缴费结算的水电气量按本通知执行。
六、鼓励各社区居委会针对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申请实行单独户表分户计量,水电气供应单位要大力支持,涉及相关费用按成本收取,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六、各县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