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4-00050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4-05-09 |
文号: | 连价工〔2014〕55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第二次会议第3069号提案的答复 | ||
内容概览: | 答复市政协孟凡恕委员《关于推进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及初加工用电优惠政策落实的建议》。 | ||
时效: |
孟凡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及初加工用电优惠政策落实的建议》收悉,对该提案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供电、市农委等相关部门,梳理并实地查看了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用电价格的执行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梳理,我市现有农业龙头企业205家,其中国家级2家,省级37家,市级166家,主要涉及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冷冻保鲜等领域。
二、根据省、市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范围如下:
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电力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通知》(苏价工〔2000〕346号)中明确农业生产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为: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畜养殖业等。
2、为了扶持沿海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沿海地区发展的意见》(苏价综〔2010〕40号)文件规定:沿海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电以及对海产品初级加工、滩涂围垦项目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规定: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连云港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3〕21号)也对此作出了明确。
4、《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3〕427号)文件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小麦、稻谷、燕麦、养麦、高梁的净化、晾晒(烘);玉米的筛选、晾晒(烘);薯类的清洗、去皮;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棉花去籽、麻类讴软;蚕茧分拣、晾晒(烘);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包括各类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用电。
三、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我们会同市供电公司对名单内的全市农业龙头生产企业用电情况进行逐一核对,在全市171家提出用电优惠申请的农业龙头企业中,有58家符合文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已经执行到位;有11家为非供电公司直供到户的用户无法执行;有99家企业的生产用电不在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的范围;有35家企业还未提出用电优惠申请,我们将督促市供电部门在近期对35家还未提出用电优惠申请的企业进行核对,并将符合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对您建议中提到的东海县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和连云港东和食品有限公司两家农业龙头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走访,其中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面粉的生产加工,小麦原料直接投入流水生产线进行生产,没有单独的脱壳、晾晒、清洗、分拣等符合政策条件的单独工艺过程,因此不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连云港东和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淀粉生产,生产原料为淀粉坨,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农业电价政策的范围,因此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详细宣传解释了具体政策后,企业均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
四、为鼓励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充分保障企业的合理权益,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市农委、供电等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农业龙头企业的在册名录,加强对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用电优惠政策的力度,为扶持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腾飞做出应有的努力。
最后,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物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对物价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李保国 纪艳 联系电话:0518-85410178
连云港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