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4-00147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4-12-10 |
文号: | 连价工〔2014〕15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市区工商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市区工商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5元。即由每立方米3.80元调整为4.05元,最高可上浮幅度为5%,下浮不限。 | ||
时效: |
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29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工商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由于上游门站价格调整,企业购气成本增加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工商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5元。即由每立方米3.80元调整为4.05元,最高可上浮幅度为5%,下浮不限。
二、本次价格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证市场供应,切实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认真细致做好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政策平稳实施。
连云港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