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5-00021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5-02-28 |
文号: | 连价工〔2015〕1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放开市区瓶装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自2015年3月1日起,放开市区(除赣榆区)瓶装液化气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 ||
时效: |
各区物价局(分局),市区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1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价格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苏价综〔2014〕314号)要求,结合市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实际,决定自
价格放开后,各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合理确定瓶装液化气价格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工作,自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价格部门将加强瓶装液化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赣榆区物价局可结合本地瓶装液化气市场实际,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政策。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连价工字〔2009〕182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