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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16/2017-00059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7-08-02
文号: 连价工〔2017〕85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览: 市物价局明确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
时效:

关于明确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17:33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6161号)、省物价局《关于对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费〔2017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现状和特点,报经省物价局同意,现就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基准收费标准为90/·次(不区分汽油车和柴油车),可上浮20%,下浮不限。

2.对加轴的大车,包括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及挂车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二轴(不含)以上的每增加一轴可加收不超过30/·次。

3.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仍维持现行收费标准,即:不超过60/·次。

4.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所有机动车进行第一次复检时不得收费。对第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进行第二次及其以上复检的大车,包括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及挂车,减半收费;对其他车型第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进行第二次及其以上复检时,不得收费。

5.以上收费标准包含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以及与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复印、照相、数据上传、拓印码模等必要服务内容。检测机构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规范收费行为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不得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手段强制要求车主接受其他服务并收费,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或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加强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79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