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7-00068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28 |
文号: | 连价工〔2017〕10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核定市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核定市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 ||
时效: |
市区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了加大我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构建规范有序、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核定市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一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3500元/吨,下浮不限。对产废企业委托处置物不符合直接入炉条件的,处置企业可收取预处置费,预处置费标准不得超过一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的20%。
(二)特种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由产废企业与处置企业协商确定。特种工业危险废物鉴定标准为:1.灰渣率:灰分测定大于3%;2.热值:热值低于3000Kcal/kg或热值高于4500Kcal/kg;3.酸性元素:P(磷)、CL(氯)、Br(溴)大于1%、S(硫)含量大于2%、含F(氟)废料大于0.5%。
(三)刚性填埋价格4500元/吨,柔性填埋价格3000元/吨,均可上浮20%,下浮不限,按测定的残渣率折算。
三、上述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不包含委托地到处置地的运输费用。填埋价格不包含填埋后的退役费用,具体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
四、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除合理利润外,应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规定费用。
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处置单位接纳,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与危险废物相关的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六、处置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在试行期间,市区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做好成本记载工作。试行期满前3个月,根据实际运行费用情况,危废处置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及价格部门提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申请,经价格部门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执行。如上级文件另行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