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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16/2017-00068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7-08-28
文号: 连价工〔2017〕10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核定市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览: 核定市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时效:

关于核定市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17:33

市区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了加大我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构建规范有序、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核定市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一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3500/吨,下浮不限。对产废企业委托处置物不符合直接入炉条件的,处置企业可收取预处置费,预处置费标准不得超过一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的20%

(二)特种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由产废企业与处置企业协商确定。特种工业危险废物鉴定标准为:1.灰渣率:灰分测定大于3%2.热值:热值低于3000Kcal/kg或热值高于4500Kcal/kg;3.酸性元素:P)、CL)、Br(溴)大于1%S)含量大于2%、含F)废料大于0.5%

(三)刚性填埋价格4500/吨,柔性填埋价格3000/吨,均可上浮20%,下浮不限,按测定的残渣率折算。

三、上述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不包含委托地到处置地的运输费用。填埋价格不包含填埋后的退役费用,具体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

四、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除合理利润外,应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规定费用。

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处置单位接纳,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与危险废物相关的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六、处置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20179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在试行期间,市区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做好成本记载工作。试行期满前3个月,根据实际运行费用情况,危废处置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及价格部门提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申请,经价格部门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执行。如上级文件另行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