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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16/2017-00069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7-08-28
文号: 连价工〔2017〕10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正式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内容概览: 市物价局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正式价格。
时效:

关于正式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17:33

市区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战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89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正式价格,并就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包含电费和服务费)。纯电动客车充电设施服务最高价格为1.54/千瓦时;因目前暂无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运行,为鼓励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发展,继续维持原定充电设施服务最高价格1.4/千瓦时。

二、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充电服务价格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电费,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价格公示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赣榆区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标准。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9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原连价工〔2016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