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16/2017-00070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28 |
文号: | 连价工〔2017〕102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按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道路、水利、管网等施工工程项目按4.5元/吨计征。相关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 ||
时效: |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4号)精神,经广泛调研、成本监审和集体审议,并参照有关城市的做法,现就调整我市市区(赣榆区除外)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垃圾产生单位)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收费对象
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的,均应按规定向连云港市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按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道路、水利、管网等施工工程项目按4.5元/吨计征。相关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鼓励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垃圾自行回填,促进垃圾产生减量化、处理无害化。
请你局监督市工程渣土管理处严格执行收费和财务收支管理各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