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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16/2017-00091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7-11-01
文号: 连价工〔2017〕129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内容概览: 市物价局发文进一步明确市区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
时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17:31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和《关于公布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7145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范围

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范围供水、供气经营企业提供的与居民生活相关的专业服务收费。涉及非居民的专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供水、供气经营企业应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及相应的建设、安装工程定额,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专业服务费用标准,并与委托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具体内容

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归并为三类。

(一)基本服务类

1、办证(卡)费。首次办证(卡)免费,因用户原因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缴费证(卡)的可以按成本收取费用。保留补办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

2、复接费。包括恢复供气、停气复接、报停复供、复表安装、二次点火等。仅履行复供手续的不得收费,需上门提供服务的可收取复接费。

3、检校费。包括表计检测、检验、试压、复验、查勘等。经营企业主动开展的服务不得收费;应用户要求开展的检校服务,可收取检校费,经检定表具不合格的不得收费。

4、取消开户、过户费。包括过(迁)户手续费、过户工本费、过户更名费等开户、过户收费。

(二)建设安装类

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工程(含庭院管道、燃气表及入户表前管道)和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扩容改造、维修、养护、更新等项目。

1、燃气。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工程施工安装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计入开发成本,不另行向住户收费。

2、供水。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标准。对于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费用,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区域停止收取,201811起全面取消。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运行维护费继续按连价工2011126号执行。

(三)户内维修服务类

包括应用户要求上门查漏、开孔、点火、故障排除、安全隐患整改、表计、电池、软管、阀门等更换、修理及户内设施拆除、移改、安装等,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材料费按实计收。

三、有关要求

供水、供气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禁价外加价;切实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要认真细致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