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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16/2017-00092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7-11-02
文号: 连价工〔2017〕13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容概览: 建立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时效:

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17:31

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精神和《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规定,决定建立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具体方案如下:
  1、联动概念。指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实行联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变动不参与联动。
  2、联动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金额=[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税)调整金额1-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
  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上限为5%
  3、联动周期。根据国家门站价格调整实时联动,周期不低于三个月。期间若遇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4、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后,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报价格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其中上调的由供气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实施,下调的必须按照政府定价实施到位,并提前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