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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11 14:56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需要听取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范围及要求

1.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专项政策,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牵头部门要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3.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应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不同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

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涉及特定区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点,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二、充分听取企业家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建议

4.各级各部门拟定涉企政策前要加强调研,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综合判断企业、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增强涉企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有效性、针对性。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

5.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各项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采取召开座谈会形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政策制定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围绕主要问题进行充分有效讨论。

采取调查问卷、书面发函形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和调研提纲。

采取实地走访、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形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家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

6.涉企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公开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可以委托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省青年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

7.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

科学合理选择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有针对性。建立企业家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库中企业家在所属行业具有代表性。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企业家顾问制度,可聘请企业家代表为经济顾问,及时问计咨询、征求意见建议。

三、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

8.多途径开辟涉企政策征求意见平台。涉企政策出台前,对适宜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或牵头部门要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多种方式,搭建公开征求意见平台,设置合理期限,向企业家公开征求意见,杜绝走形式、走过场。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家的意见,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9.完善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省直各部门要在官方网站页面开辟有关涉企政策征求意见的专栏。畅通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涉企政策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为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

四、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10.充分发挥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省青年商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收集整理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信息专报形式,及时快速准确地向政策起草部门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意见建议。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11.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可专题研究,完善解决措施并推广;对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

12.及时反馈企业家意见受理情况。政策起草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沟通、联络、服务企业家的平台,充分运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在征求意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

五、加强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13.健全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机制。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涉企信息数据开放力度。

14.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将政策起草部门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政策公布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解读,主流媒体等可以跟进解读。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15.强化涉企政策落实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六、完善涉企政策出台后的评估调整机制

16.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程序。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组织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相关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报告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及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企业成本增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等,要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17.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出台前、中、后相关工作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具体内容,实施动态管理。

七、强化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

18.建立各级政府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制度,省政府及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专题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19.鼓励各地探索选派干部联系企业服务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在外苏商的联系服务,积极支持和推动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20.支持企业家有序参与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交流,谈实情、讲真话、建诤言,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引导更多企业家成为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范。通过适当方式对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鼓励各地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办法要求,可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