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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13 17:34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以及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意见》(苏发改投资发〔2020〕65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且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切实落实好连政发〔2020〕13号文中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基础上,继续免除房屋租金,确保免收至少3个月房租。市、县(区)所属国有房屋坐落在省外、市外的,可执行房屋所在地或连云港市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房屋权属单位应妥善保存租金减免协议、退还凭证等资料备查,并作为考核、租金缴库或入账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审查梳理房屋租赁合同,摸清承租人具体情况,分清租赁形式,对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最终承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自行转租、分租的,房屋所有人应与承租各方进行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对尚未支付房租的,房屋权属单位直接给予减免;已经预收房租的,由房屋权属单位予以退还或抵顶后期房租;房租已上缴国库的,由国有房屋权属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退还承租单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级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中央、省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的,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应加强与驻地中央、省属部门、企业、单位等沟通联系,积极为其执行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和执行财税优惠政策

(七)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部分租金的出租人,按实际收到的租金申报缴纳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出租人,可按《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等文件申请办理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文件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普惠小微客户的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用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以及降准释放的资金发放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贷款。对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普惠类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使用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普惠小微客户更多发放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2020年3月至2020年末发放的普惠类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40%的比例予以购买。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最长可延期至明年3月底。对于法人银行机构为普惠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人民银行将按照延期贷款总额通过一定形式给予1%的补贴支持。对于融资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组织金融机构及时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四)鼓励将国有房屋优先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确保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倡导出租人与承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稳定租赁关系为目的,适当延期或减免收取租金,缓解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各级政府要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在网上、大厅窗口等各类平台公开租赁纠纷调解电话,积极化解租赁双方租赁纷争,积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板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落实政策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