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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8-29 16:53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4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精神,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更好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推动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立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保障体系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努力构建最优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企业为主,规范政府引导。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科学合理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投资力度。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水平。将投资工作重点放到为企业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强化服务。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力争实现在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审批事项流程最优、时间最短、效率最高。

——坚持创新机制,畅通融资渠道。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推动扩大有效投资,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创新项目融资路径和方法,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项目融资服务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坚持协调推进,统筹配套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相关改革举措,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二、优化企业投资管理

(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1.严格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严格限定市级核准权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外,市级层面只办理跨区域和同一层级企业投资的项目,其他核准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县区办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探索以政策性条件为引导、企业信用承诺和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企业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后,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自主决策项目投资,根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自行决定组织实施,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零用地”技术改造等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不再审批。(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编委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健全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3.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将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规范职权行使,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将政府部门相应的投资管理责任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厘清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建立“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动、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三)优化项目管理流程

7.减少核准前置审批。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用地(用海)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开发园区开展区域环评试点,探索通过区域环评取代区域内每个项目的独立重复评价。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相关部门联审。(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各有关部门)

8.简化项目备案手续。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备案项目按资产权属实行属地管理,备案手续一律从简,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不得要求提供其他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对备案项目进行变相审批或核准。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企业申请信息后即为备案完成。(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办理。整合和完善项目审批各个环节,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开工建设前各个报建手续的全流程并联办理。整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开工建设前各类决策性评审评估环节,完善投资项目联合评审、联合踏勘(测试)、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四联合”工作机制。(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10.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推动各类企业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接受监督。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或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安监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完善要素指标评价约束体系。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强化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管控,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市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改进工业用地综合评估考核,在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技术创新等方面完善工业项目用地准入标准,强化投入指标与产出指标综合评估、双向约束。(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加强投资中介服务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的部署要求,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推动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委托或委托何种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咨询服务,任何部门不能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依托行政服务“一张网”探索建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超市”。督促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坚持诚信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市编委办、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

(五)明确政府投资范围和安排方式

13.合理界定政府投资方向。政府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适时调整政府投资范围。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政府投资范围和边界,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放大上合组织物流园发展基金、新医药产业基金等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加快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政策支持体系、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风险监控与防范体系,通过注入资本金、公益事业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发展,推动成长为独立运作、自担风险的市场化投融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管理

18.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未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省级以上部门和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20.加强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严格制定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投资发挥效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安排情况,对因计划未执行而产生的沉淀资金,按相关程序予以收回,并适当调减该地区、部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额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出现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现象。严格项目的规模、标准、工期管理要求,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严格项目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完善概算审批、调整等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运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管理规定,原则上采用招投标和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代建费标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设立专业机构或专业建设平台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组织建设。(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强化电子稽察等手段运用。完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进一步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24.拓展合作领域和模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能源交通、市政公用、农林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科教文体、医疗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创新项目运营商业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类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稳定PPP项目预期收益。探索政府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PPP项目实施。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依据合同约定的形式,充分利用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PPP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协同做好PPP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充分发挥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PPP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创新融资运作机制

(九)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27.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PO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探索运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方式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

28.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将国有企业部分存量资产转让给社会资本,将资产转让所得与社会资产合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主体进行投资,在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破解社会资本准入难题。对已建成公共领域基础设施等存量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资本转移,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用好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展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专项债券等特色产品,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进一步优化完善奖补、贴息等政策,扩大小微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强化“双创”融资支持,推动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额专项债券。(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

30.规范政府举债融资。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政府债务余额、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务限额,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政府新增债务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优先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

31.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深入对接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争取更多周期长、成本低的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棚户区改造、水利、生态保护、城乡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积极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注资等方式,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连云港分行、连云港银监分局)

32.争取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支持。加强与相关保险机构战略合作,争取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保险资金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十一)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格局

33.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积极落实国家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的政策措施,做好风险规避。支持市内企业到苏州、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地区设立子公司、对接金融机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

34.完善“走出去”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赴境外开展投融资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境外发债、与境外主权财富基金合作等方式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通过境外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外投资项目。支持金融机构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通过项目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境外项目+出口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境外转移产能,深化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十二)创新服务管理方式

35.落实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作为首家受理单位,实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首家受理单位督促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之前的各项报建性审批,并负责及时告知企业各项审批办理进展情况和寄送各项审批文件。(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6.建立投资项目代办制。在开发区、高新区、乡镇(街道)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批事项,推行即时即办。设立“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组建专业化代表队伍,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化、无偿服务,负责将企业项目办理申请提交给政府部门,将政府部门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有效提高项目办理效率、减轻企业办理负担。(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全面落实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应用,实现全市所有非涉密的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积极落实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和方便快捷的云服务平台,推进贯通省市县三级的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实现“一张网络管服务”。(市政信办、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完善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体系。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实施“3550”审改专项行动,确保开办企业在3个工作日获准注册,不动产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产权证书,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进政务服务“不见面”改革行动,让企业“不见面”或“少见面”办成事。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市政务办、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39.强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引领作用。坚持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海域)、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强化规划跟踪评估和执行监督,有效维护发展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贯彻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完善产业政策宣传服务体系,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热点行业过剩产能和短板行业缺口产能进行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产业发展信息,引导企业正确选择投资方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完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支持企业以科技创新成果为基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严格执行能耗、水耗、用地(用海)、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贯彻落实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市各有关部门)

(十四)健全监管约束机制

41.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合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流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各有关部门)

42.加强投资信用管理。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投融资监管服务体系,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各有关部门)

六、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43.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在推动管理到服务、投资到投融资、“串联”到“并联”转变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放宽投资准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

(十六)强化分工协作

4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和沟通配合,细化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事项和时间节点,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等职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责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和本系统的业务指导。

(十七)严格政策落实

45.深入贯彻实施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快推进投融资领域相关制度建设,研究完善包括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

(十八)推进配套改革

46.加快推进医疗、教育、城市公共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推动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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